聲明不實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7年度,1029號
TNEV,97,南簡,1029,200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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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02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甫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不實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97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 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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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甫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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