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存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7年度,2號
TPBA,97,訴更一,2,2008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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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2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丙○○(市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存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於訴狀送達後,除經被告同意或本院認為適當者外, 不得變更原訴或追加他訴;又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至 第3 項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之規定,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為 撤銷訴訟而未經訴願程序者,不適用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 第111 條第1 項及第4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前審以被告新竹市政府及教育部以及銓敘部 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撤銷教育部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新竹 市政府95年4 月3 日府人給字第0950031458號函) 」( 見本 院前審卷第81頁) ,經本院以96年1 月29日95年度訴字第25 16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 法院以96年12月3 日96年度裁字第3352號裁定就被告新竹市 政府廢棄發回,其餘被告則駁回原告之抗告確定。原告於本 審審理中之97年2 月5 日具狀追加請求「撤銷『教育人員退 休所得合理化方案』、確認『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 行政處分』無效。已經退休之教育人員,可以重新選擇退休 金額領取的種類,使法令修正後符合其個人最大之利益。回 復原告公保養老給付存放優惠存款之總額為1595,500元。」 (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0-29 頁) 。查關於原告請求「撤銷『 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確認『教育人員退休所得 合理化方案行政處分』無效。」部分亦經最高行政法院上開 裁定以「經核教育部所發布之上開『合理化方案』以及『優 惠存款要點』,祇將不合理之制度,予以合理化而已,其性 質係對於一般不特定之軍公教人員所為之一種單方規章,並 非該教育部對原告個別所為之行政處分。」等由,除已在本 院前審訴求,業經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認為本件追加不 適當,自難認其追加之訴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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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