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932號
TPBA,97,訴,932,200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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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932號
原   告 蓆夢思床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好夢有限公司(DREAMWELL,LTD.)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 律師
      楊淑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好夢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美商好夢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3年8 月3 日以「席夢 思」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0類之「床墊、無靠墊之長沙 發椅、床架、床、靠墊」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 ,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 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12款及第16款之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6年7 月27日中台異字 第95006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 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美商好夢有限公 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 規定,命美商好夢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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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蓆夢思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好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