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880號
TPBA,97,訴,880,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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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880號
原   告 全國房展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英商B&Q公司
代 表 人 乙○○ ○○○○○
    送達代收人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商B&Q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5年02月21日以「BQ house!全國 房產網、BEST QUALITY」商標(圖樣中之「房產網、BEST Q UALITY、house」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6類之「信託服 務、不動產買賣諮詢顧問、不動產買賣租賃之仲介、不動產 估價、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買賣資訊」等服務;及第38類 之「全球電腦資訊網路之電信連結、線上資訊傳輸、電腦終 端機通訊傳輸、電腦影像訊息傳送、電子郵件傳送、電子信 箱租賃、提供電子佈告欄之訊息傳送」等服務,向被告申請 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 人英商B&Q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項第12、13 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 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96年11月27日以 中台異字第96039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號『BQ house!全國房產網、BEST QUALITY』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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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房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B&Q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