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879號
TPBA,97,訴,879,200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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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879號
原   告 全國房展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英商‧B&Q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商‧B&Q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5年2 月21日以「BQ house !各地房事 專家免費諮詢服務團隊BEST QUALITY、房產問題免費諮詢及 圖」」商標(圖樣中之「各地房事專家免費諮詢團隊、房產 問題免費諮詢、BEST QUALITY、HOUSE 」不得單獨主張專用 權),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 類表第36類之信託服務、不動產買賣諮詢顧問、不動產買賣 租賃之仲介、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買賣資訊 服務,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 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英商B& Q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 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 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於96年11月1 日以中台 異字第9604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2 月15日經訴 字第097061016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 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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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房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B&Q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