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1098號
TPBA,97,訴,1098,200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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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098號
原   告 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日商‧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4 月8 日以「OC-CON」商標,指 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電阻、電容器」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日商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 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 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同條項第13款規定 ,以96年11月12日中台異字第95028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 第0000000 號『OC-CON』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3 月6 日經訴字第097061 029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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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