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082號
原 告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住同
送達代收人 乙○○
湯阿忠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住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6 月21日以「亞周公司標章(八)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鞋子、女鞋、男鞋、涼 鞋、拖鞋、雨鞋、布鞋、皮鞋、木屐、運動鞋、滑雪鞋、休 閒鞋、嬰兒鞋、鞋底、鞋墊、鞋面、鞋跟、鞋套、釘鞋、童 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 000 號商標。嗣青韋國際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 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 告審查,以96年10月24日中台異字第950873號商標異議審定 書為「第0000000 號『亞周公司標章(八)』商標之註冊應 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應予撤銷,青韋國際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 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青韋國際有限公司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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