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為偽造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759號
TCEV,91,中簡,2759,2002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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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五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魏俊峯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由原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到期日未記載、票據號碼0九0三四三號、面額新臺幣柒拾萬元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由原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到期日未記 載、票據號碼0九0三四三號、面額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之本票(下簡稱系 爭本票)一紙,被告以系爭本票債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本院於九 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四九五二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兩造 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原告未曾積欠被告任何債務,顯見被告之請求 毫無理由,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二、被告則抗辯稱:
(一)被告乃訴外人玖(一)被告乃訴外人玖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玖誠公司)之負責人,為推廣公
司所生產之自有品牌油品MEK2,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與原告簽訂合作協 議書。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乙方(指甲○○即億大汽車修配場)在接受甲方 (即玖誠公司)提供之設備後之日起,全力推廣MEK2油品系列,並在參年 內向甲方出貨MEK2油品系列產品柒拾貳萬元整,如未達者乙方必須賠償甲 方損失及所提供設備之現值。貨款付款方式採分期付款,共分為參拾陸期,以 壹個月為單位,每期貳萬元整,期間起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一月 一日期滿。」;第四條約定:「乙方訂購油品之款項由乙方開立⒈本票一張柒 拾貳萬元整⒉支票參拾陸張,均為貳萬元整。另所開立之本票於支票全數兌現 後一併退回。」,基於前開約定:兩造間成立MEK2油品買賣契約,被告應 給付原告價值柒拾貳萬元之MEK2系列油品,原告應給付被告柒拾貳萬元。 被告應給付之油品,原告應於三年內提領完畢。原告應給付之貨款,分三十六 期給付,惟原告應先開立一張全額本票以為擔保,若原告有不履行之情事,被 告即得以該本票作為全部貨款之清償。綜右所陳,系爭本票乃在於擔保原告貨 款之支付,若原告未能如期給付貨款,被告即得以該本票作為全部貨款之清償 。
(二)系爭本票金額,依前開合作協議書之規定,原應為七十二萬元,實際開立之時 取其整數,故為七十萬元。原告於前開合作協議書簽訂後迄今,僅向被告支付 八張支票,亦即清償至九十一年六月,即未再行支付,尚餘伍拾陸萬元之貨款 未付,已構成債務不履行,故被告得就系爭本票向原告行使權利。



(三)原告於接受被告所提供之設備後,僅向被告提領部分油品,即拒絕再提領,當 可認定其已違反前開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未能於三年內提領柒拾貳萬元之油 品,以達推廣效果。是依前開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原告應賠償被告損失及所 提供設備之現值計壹拾玖萬壹仟伍佰伍拾元,故而原告對被告負有伍拾陸萬元 之貨款債務,並應賠償被告壹拾玖萬壹仟伍佰伍拾元之設備現值,故原告對被 告共負有柒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元之債務,此為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原告主 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實無理由。
丙、法院之判斷: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四九五二 號民事裁定、調解委員會通知函、統一發票及合作協議書等影本各一份為證,並據本院調取上開本票裁定卷宗查核明確,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又被告雖否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以前揭情詞抗辯,復提出合作協議書  、估價單、報價單、收據及出貨單等件影本為證。然依卷附合作協議書所載內容  可知,該合作協議書之當事人應為訴外人甲○○即億大汽車修配場與玖誠公司, 被告雖係玖誠公司之負責人,然一為自然人,一為法人,究屬不同之權利主體, 被告既自承系爭本票乃作為履行該合作協議書債務之擔保,是縱原告有簽發系爭  本票為屬實,惟系爭本票債權債務關係應是存在於原告與玖誠公司之間,而非存 在於兩造間,是原告主張: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原告未曾積欠 被告任何債務等語,即堪採信為真實,則被告猶以前揭情詞抗辯稱:原告對被告 共負有柒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元之債務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應不可採。從而, 原告據以提起本訴,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如主文所示之系爭票據權利不存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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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