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75號
原 告 洪福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
中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原桃園縣政府
稅捐稽徵處)間印花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5 月8 日本院96年度
訴字第337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
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