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立崧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
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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