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 106 年度交易字第626 號),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忠堅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依臺中市烏日區公所105 烏區刑調字第0000000 號調解書所示內容履行調解約定。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急救 證明書、車籍資料查詢單、車輛詳細資料表、酒精濃度測定 紀錄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5 年11月11日法醫毒字第1050 0060290 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 告訴人意見表、臺中市烏日區公所函、臺中市烏日區調解委 員會調解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76 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8622號
被 告 林忠堅 男 58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忠堅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21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小客車,自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起步, 欲橫跨五光路之分向限制線向左迴轉,將QO-0117 號自小客 車駛入住處停放,其本應注意在畫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 迴車,且迴車時應注意左方有無來車,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 能注意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駕車跨越五光路之分向 限制線迴轉。適黃寶強騎乘車牌號碼00-00 號重型機車,沿 臺中市烏日區五光路由大里往烏日方向直行,於同日21時55 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時,林忠堅之自小 客車正好行至黃寶強之行車路線上,黃寶強見狀緊急煞車後 倒地滑行,人車直接撞擊QO-0117 號自小客車之左側車身, ,經送醫急救,黃寶強仍因頭部外傷及顱腦損傷而死亡。嗣 經警據報前往事故現場處理,因而查得上情。林忠堅並於犯 罪遭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而願意接受裁判。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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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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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林忠堅於警詢及偵查│違規在畫有分向限制線之路│
│ │中之供述。 │段迴車,因而與死者黃寶強│
│ │ │發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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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死者黃寶強之配偶林思芸│死者黃寶強因本件交通事故│
│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而死亡。 │
├──┼───────────┼────────────┤
│三 │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檢│死者黃寶強因本件交通事故│
│ │驗報告書各1 份、相驗照│受有頭部外傷,致顱內出血│
│ │片共12張。 │而死亡。 │
├──┼───────────┼────────────┤
│四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
│ │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 │
│ │表各1 份、現場照片24張│ │
│ │、監視器翻拍照片9 張及│ │
│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 │
│ │。 │ │
├──┼───────────┼────────────┤
│五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1.被告駕駛自小客車,不當│
│ │委員會106 年3 月7 日中│ 於畫有分向限制線路段左│
│ │市車鑑字第1060001803號│ 轉迴車,迴車時未充分注│
│ │函暨中市車鑑0000000號 │ 意左方有無來車,為肇事│
│ │鑑定書各1 份。 │ 主因。 │
│ │ │2.死者黃寶強駕駛大型重型│
│ │ │ 機車,超速行駛致遇狀況│
│ │ │ 煞閃不及倒地滑行撞及前│
│ │ │ 方迴轉車輛,為肇事次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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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 │被告對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
│ │條第2 款、第5 款。 │顯有過失。 │
├──┼───────────┼────────────┤
│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通│被告犯罪後自首之情形。 │
│ │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 │
│ │表1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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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林忠堅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第1 項之過失致死罪 嫌。被告於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 其為犯人前,向前往處理行車事故之警員自首肇事而願意接 受裁判,請審酌依法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謝怡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元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