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287號
TCEV,91,中簡,2287,200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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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鈞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查封之25型TOYOT A堆高機(下稱系爭堆高機)係原告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向訴外人義豐國際事業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所承買,價金新臺幣(下同)十 五萬,分十二期,每期分付一萬二千元五百元,且尚有三期未付,並非被告之債 務人即訴外人雅久毛刷企業股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久公司)所有,被告 濫予指封,經原告之母當場異經,被告仍置不理。原告已繳交九期價金,依法對 該堆高機有留置權存在,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請求鈞院九十一年度執五字第一七八八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堆高機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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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