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1950號
TCEV,91,中簡,1950,2002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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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五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庚○○
  被   告 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判決,有
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更正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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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