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二二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票面金額新台幣肆拾萬元,發票日九十年二月十二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對原告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系爭本票上之簽名非其所簽,其與共同簽發人張阿卻、陳慧婷等 人,素昧平生,不識其人,無與其共同簽發本票之可能,且原告亦與被告並無金 錢交易往來,爰依法請求確認被告執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票乙紙,對原告之票 據債權不存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