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1年度,1667號
TCEV,91,中小,1667,200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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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六六七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即盧珮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柒佰零叁元,折合銀元壹萬伍仟貳佰叁拾
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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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