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六六七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即盧珮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柒佰零叁元,折合銀元壹萬伍仟貳佰叁拾
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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