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7年度,1881號
TPEV,97,北小,1881,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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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北小字第1881號
原   告 白紗紙品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浯洲雜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96年3月間委託原告印製印刷品一批 ,總價款共新臺幣(下同)140,740元 ,詎原告依約交貨後 ,被告僅支付部分貨款,至今仍拖欠57,416元,且迭經催告 ,均置之不理等語,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7,416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電子計算機統一 發票、本票及收款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 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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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白紗紙品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浯洲雜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