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二九號
原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即陳玉英
戊○○即賴威廷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延滯息。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即陳玉英以被告戊○○即賴威廷為附卡申請人於民國八 十三年十月二日向原告申請使用太平洋百貨公司消費記帳卡。依約記帳消費金額 應於消費後次月十五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則按日計付萬分之五.四之延滯息, 且分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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