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48674號
TPEV,96,北簡,48674,2008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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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8674號
上 訴 人 凱華多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瓏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97年4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97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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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瓏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華多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