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3年度,11092號
TPEV,93,北簡,11092,2008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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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伃均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5月28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按月計收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計收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 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原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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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