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946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諺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仙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0元,應繳
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3,36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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