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946號
TCEV,97,中補,946,200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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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946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諺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仙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0元,應繳
   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3,36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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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諺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仙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