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927號
原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仙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 諺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7,720 元,應繳
裁判費25,552,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4,5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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