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632號
原 告 中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97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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