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7年度,2632號
TCEV,97,中簡,2632,2008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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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632號
原   告 中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97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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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區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