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小字第226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擔任東光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於民國(下同)90年至95年4 月間,委由原告維 護社區花木,及種植雜樹花草,計有新台幣(下同)30,000 元(即每年6,000元之維護費4年計24,000元、種植雜樹花草 費6,000元),管委會應支付30,000 元予伊,然迄未給付。 爰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款項。訴之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
二、依上開原告起訴意旨以觀,顯係主張訴外人東光三期社區管 理委員會為契約相對人(民法第153條、第199條參照),被 告係為訴外人東光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與其訂立契約而已。 是縱認原告上開之主張屬實,其對被告本於契約而為本件之 請求,於法亦屬無據。故其本件訴訟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