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97年度,53號
TCEV,97,中勞小,53,200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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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亞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任職被告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 33,679元。詎被告積欠其民國(下同)96年11、12月薪資67 ,358 元及97年1月薪資10,104元。另原告為被告公司派駐彰 化基督教醫院之駐點人員,為被告公司先行支出材料費用13  ,462元。上開積欠款項雖經原告多次催討,但均未獲被告公 司回應,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彰化縣勞 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為證。又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0,924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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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