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01號
原 告 百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英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健華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1 號給付貨款事件之裁判, 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二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而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第412 號判決1 份在卷可證,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