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7年度,769號
PCEV,97,板簡,769,200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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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769號
  原   告 安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769號返還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0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7年6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及其妻即訴外人劉周純純參加原告於民國( 下同)96年3月間所邀集大陸桂林旅行團,並由原告法定代 理人甲○○擔任領隊,途中訴外人劉周純純於96年3月25日 在桂林蘆迪岩身體不適口吐白沫,被告要求原告盡全力急救 並協助處理善後,經送醫急救,仍不冶死亡。原告代墊支付 下列費用:㈠大陸部分:⑴96年03月25日事件發生醫院搶救 費人民幣488.9元。⑵96年03月25日、26日、27日共三天房 間加餐食共支付人民幣2460元。⑶被告於96年03月28日返回 台灣(桂林/澳門/台北)機票乙張,人民幣2600元。⑷96年 03月26 日四人前往桂林接機費人民幣400元,96年03月28日 殯儀館至桂林機場送機費人民幣600元,共計人民幣1000元 。佳林旅行社墊付共人民幣6548.9元,兌換新台幣為28380 元。㈡台灣部分:⑴96年03月26日家屬以及法師等共四人前 往桂林來回機票(台北/香港/廈門/桂林/澳門/台北)計4張 ,每張新台幣34500元,共計新台幣138000元。⑵96年03月 28 日桃園國際機場遺體返回立民報關行規費、手續費、紅 包等支付新台幣9500元。以上兩部分共計175880元。為此爰 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如主文所示等情,被告對原告支付處理 善後費用合計新台幣175880元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當 初原告向被告表示此件事由原告負責,現卻反過來向被告請 求這筆錢,原告無法同意云云。經查: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辯原告承諾願負責云云,已為原 告所否認,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以實其說,難認有據。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代墊款新台幣17588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即97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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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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