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7年度,1099號
PCEV,97,板簡,1099,200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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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099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明晶
        劉洛森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09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25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最後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前於民國90年5月15日向原告購買DIS NEY'SWORLD OF ENGLISH語言學習教材1套,雙方約定分期付 款總價新台幣(下同)135,050元,扣除頭期款8,000元後, 其餘127,050元自90年7月起至93年5月止分35期,應於每月5 日繳納3,63 0元,如連續兩期或有兩期以上未如期付款,即 喪失分期付款之權利,應一次付清全部價款;詎被告於90年 7月5日繳納1期後即未再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 自可請求其一次付清餘欠之貨款123,42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為此依買賣契約訴請被告給付123,4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購買合約書、分期付款明細表、 送貨單、信封、掛號函件回執各1紙影本為證;被告未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否認或舉證,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屬實 。
三、查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而被告自第19期起未再繳納後續之分期價款, 按原告提出之購買合約書約之約定事項第4 條約定,即喪失 分期付款之權利,應一次付全部欠款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從 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23,420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7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訴訟標的金額在



500,000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酌定被告得免假執行所應提供 之擔保金額。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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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