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97年度,93號
PCEM,97,板秩,93,2008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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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字第93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年
6月6日以北縣警土刑字第09700210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關於貯存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扣案之柴油約壹仟捌佰公升、加油機具壹組、十九公秉長方形鐵製油槽及一公秉方形塑膠製油槽各壹座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97年6月4日15時30分許。(二)地點:台北縣土城市○○街46號(金達誠企業有限公司) 。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為貯存易燃物品之營業。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於臺北縣政府聯合稽查取締 地下加油站現場記錄表上簽認。
(二)扣案之柴油約1,800公升(移送書誤載為2,600公升)、加 油機具1組、19公秉長方形鐵製油槽及1公秉方形塑膠製油 槽各1座可證。
(三)經警察會同台北縣聯合稽查取締違法經營油品案件當場查 獲。
三、扣案之柴油約1,800公升、加油機具1組、19公秉長方形鐵製 油槽及1公秉方形塑膠製油槽各1座,均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 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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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達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