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正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元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
民國97年5月29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2828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元承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抗告人元承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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