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7年度,519號
TPSV,97,台聲,519,20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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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九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即中興商業銀行接管小組召集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
台上字第三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童 有 德
法官 陳 碧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九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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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