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泰源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一六一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技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災害,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 逸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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