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夢工場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夠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 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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