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伍佰肆拾柒元,由原告負擔新台幣肆
佰伍拾參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
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承保黃啟育所有車號 9598-LG號自用小客車
之車體損失險。被告秦福興於民國96年10月20日12時許,駕
駛車號 5405-KG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店市○○路54巷口處,
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致追撞張偉松所駕駛之9598
-LG 號車。被告既因過失致原告所承保之車輛受損,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號車受損部分經送廠修復後,其費用計新台幣
(下同)29,539 元(鈑金工資2,390元、塗裝工資5,379元、
零件21,770元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依保險
法第53條第 1項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29,5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照、駕照、理
賠申請書、估價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並
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所檢送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等資料,應認為真實。
四、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
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
此所生之損害。」同法第 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原告主
張其被保險人因上揭車禍致其受有車輛修理費用29,539元之
損失,固據其提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惟原告所承保之
9598-LG號自用小客車係94年9月出廠,而該車輛修復之費用
包括工資 7,769元、零件21,770元,衡以本件車輛有關零件
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
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
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
用年數為 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1000,據此,
本件原告之車輛自出廠日94年 9月起至發生車禍日96年10月
止,已使用2年1月,據此,該車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為8,40
1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加上工資7,769元,是原告得向被
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16,170元。
五、從而,原告基於代位求償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修復費16,1
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 5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份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
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金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兩造敗訴比
例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吳建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 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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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7年度店小字第7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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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次│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餘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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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 │計 算 方 式 │金額 │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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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8033 │21770×0.369=8033 │13737 │00000-0000=13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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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5069 │13737×0.369=5069 │ 8668 │00000-0000=8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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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67 │8668×0.369×1/12=267 │ 8401 │0000-000=8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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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元以下4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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