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17號
原 告 立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榮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
13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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