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97年度,17號
SSEV,97,新簡補,17,200806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17號
原   告 立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榮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
13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豐榮

1/1頁


參考資料
榮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