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勞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甲○○
60弄臨1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1,89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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