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618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雄田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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