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1年度,680號
TCEM,91,中秩,680,200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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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秩字第六八О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霧
警刑字第0九一0一四四四一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扣案開山刀、西瓜刀各壹把,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賴宗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十九時四十分許。(二)地點: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三二二巷六一弄四號。(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開山刀、西瓜刀各一把。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開山刀、西瓜刀各一把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  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二 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 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 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五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 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七 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八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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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