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調補字,97年度,18號
NTEV,97,投調補,18,200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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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215,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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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