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53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