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7年度,74號
NTEV,97,投補,74,200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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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74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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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