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97年度,321號
NTEV,97,投小,321,2008061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321號
原   告 加州陽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羅玉珍即順傑商行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7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1/1頁


參考資料
加州陽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