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47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甲 ○ ○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26,270元,應
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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