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97年度,47號
PDEV,97,斗補,47,2008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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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47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甲 ○ ○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26,270元,應
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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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