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7年度,422號
SJEV,97,重簡,422,2008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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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422號
抗 告 人  甲○○○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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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