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695號
原 告 堯舜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珩
訴訟代理人 江韋志
被 告 潘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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