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80號
上 訴 人 新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有關交
通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6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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