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洪光燦
相 對 人 龍華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310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7 月21日上午4 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
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洪光燦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林武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林武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元整。給付方
法:於民國97年7 月28日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書逸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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