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7年度,1327號
KSEV,97,雄補,1327,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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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微閣家具有限公司
、乙○○、丙○○及丁○○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669 元,應繳裁
  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
  補繳15,147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4 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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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閣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