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50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7月9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
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貴雀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丙○○願將座落高雄市○○區○○街79之1號3樓之4
房屋即地號:高雄市○○區○○段0485號、建號:高雄市○
○區○○段2111號,權利範圍九千分之三四O,移轉所有權
登記予第三人林宣妤,並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前將上開房
地遷讓交付予第三人林宣妤,屆時相對人若未主動遷讓交付
,屋內物品均同意拋棄,第三人林宣妤得逕行進入該屋。
二、相對人以上開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新臺幣柒拾捌萬元)
向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為貸款尚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均由聲請人乙○○負責清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麗珠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