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交簡字,91年度,1817號
TCEM,91,中交簡,1817,200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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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八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九
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之「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仍駕駛其所有,」、「發生差撞,案經員警查獲,對甲○○實施酒測」,應分 別更正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劉政權所有,」、「 發生擦撞,經警員對甲○○實施酒測」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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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