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7年度,3927號
KSEV,97,雄小,3927,200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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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叡鴻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德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927號給付報酬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 月17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玖佰柒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代繳通關手續暨拖車費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退 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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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小字第39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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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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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5月11日 │40,973元 │97年5 月12日│HC0000000 │ 甲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北高雄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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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叡鴻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